2009年3月27日 星期五

轉貼:違反法令的函釋自始無效-暑期課輔顯非教師義務

違反法令的函釋自始無效-暑期課輔顯非教師義務
◎ 羅德水(全教會文宣部主任)
教師請假規則自95年5月8日發布施行以來即將屆滿三年,可迄今仍有部分縣市未能與同級教師會完成協商,尤有甚者,雖然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業已明訂:「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不過,繼96年12月27日之後,教育部竟再次於98年2月20日發函各縣市政府,重申寒暑假課業輔導課程係教師義務,無法配合者應辦理請假,從而引起諸多爭議。
教育部98年2月20日台人(二)字第0980013253號函略以:查教師法第17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是以,學校所安排之寒暑假課業輔導課程,教師實施教學活動,尚屬上開規定所規範之義務範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若有與教學相關事項或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亦應到校辦理,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就法制面而言,教育部前揭函釋至少有以下問題:
一、扭曲教師權利義務:教師法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其立法精神旨在「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惟教育部前揭函釋卻極盡扭曲教師權利義務之能事,教師固有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義務,可相對而言,教師亦享有包含休假在內的法定基本權利,權利義務應衡平發展方為保障師生權益的正確作法。進一步言,所謂「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係一不確定法律概念,據以推論教師在法定假期期間亦負有擔任學生課輔活動之義務,不僅有將教師義務無限上綱之虞,更悖離教育部此前三令五申有關「課輔活動應兼顧教師授課意願」之政令。極其明顯,暑期課輔若確屬教師義務,又何需兼顧教師意願?相反地,既然課輔活動應兼顧教師意願,又如何會是教師義務?教育部此種一方面將教師義務極大化,一方面卻又將基本權利極小化的作法,不僅破壞自身頒訂的學校課輔實施方式,更全然無視教師法保障教師權益的立法意旨,殊不可取。
二、曲意解釋法令:眾所周知,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明定。教育部再三強調依教師法規定教師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之義務,教師未能配合時應辦理請假,問題是,教師法第17條中有關教師之義務顯然未包含「寒暑假課業輔導課程與教學活動」,教育部逕行擴大解釋,已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教育部身為最高教育主管機關,本身即應依法行政,豈可以一紙公函逕自剝奪教師合法權利?更何況,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亦即,教師法的位階雖高於教師請假規則,惟有關教師差勤與寒暑假返校事宜之法規適用先後順序,卻是教師請假規則先於教師法,而自教師請假規則公布施行後,中小學教師之假期與請假程序已悉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揆諸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已明確定義所謂教師寒暑假返校活動事項之內容,並未包含返校進行課輔活動;復依教育部「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相關規定,亦無將寒暑假期間課輔活動列為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之情形。至此,寒暑假為未兼行政教師之法定假期,且假期課輔活動亦非教師之義務,益臻明確。
綜上,教育部前揭函釋破壞教育法制、不法侵害教師權益甚明,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違反法令之函釋自始不生效力,教育部應儘速針對寒暑假課輔活動重行做出適法解釋,以維法制與師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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